早晨在cnBeta看到一篇《商务部:网上聊天记录可作交易纠纷处理凭证》:

国家商务部日前出台的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暂行)》规定,在网上订立合同时,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等方式,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.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专家高俊表示,该文件为解决网络交易纠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,说明网络上的QQ、MSN聊天记录在得到权威机构认定的前提下,也能够成为解决纠纷时的凭证.这表明,国家相关部门正在逐步认可网络上产生的聊天记录等,网络交易市场也在进一步规范.

我的第一反应就是——这太容易造假了。颇费了一些周折,终于在商务部网站上找到了原文件:

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暂行)》(2007年第19号公告)2007年3月6日发布
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暂行)》起草说明 2007年3月12日发布

其中相关的文字是:

交易各方采用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等方式订立合同,应当遵守合同法、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,注意下列事项:  (1)与数据电文确认收讫有关的事项;
(2)以数据电文形式发送的要约的撤回、撤销和失效以及承诺的撤回;
(3)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的法律效力;
(4)价款的支付,标的物和有关单据、凭证的交付;
(5)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选择,准据法的确定;
(6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交易各方通过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,要遵守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,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,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。

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。大宗商品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的交易,可以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留存交易记录。

服务提供者应特别注意保存网上交易的各类记录和资料,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、准确性和安全性。

如何理解呢?

商务部虽然列出的“各类交易记录”虽然包含“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”,但不等于说法律效力是相同的。按我的理解,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是:

  1. 电子签名
  2. 服务提供者保存的自动交易系统形成的文件
  3. 服务提供者保存的数据电文、凭证
  4. 当事双方提交的交易记录(邮件、网聊等)

在没有与效力更高的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,网聊记录的可信性很低,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也很小。只能算是个参考吧。其实,高俊也提到了”得到权威机构认定“这一前提,不过到了经过编辑的”文字润色”就变了味。

商务部在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到:指导意见“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”,只是对现有法律的汇集。但指导意见在不经意间也有一些新规,例如对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的要求。其中要求:

  • 用户要注册,但未提实名注册
  • 服务提供者要保留交易记录
  • 服务提供者要提供卖方信用查询,但未提买方信用

另:
不知为何,按名字查询这个文件的时候,google未将商务部列在前面。商务部不但排在sohu、donews等媒体之后,甚至在很多地方政府网站之后。

商务部的网页只能在IE下打开,不够完善。

本文来自http://jijian91.com  原文http://jijian91.com/blog20070329/chat-record-transaction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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